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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稅務檢查,鎖定企業財務“承兌匯票”環節,又是虛開-西安承兌匯票

    作者:南康金融新聞網
    日期:2021-03-12 13: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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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資訊《今年稅務檢查,鎖定企業財務“承兌匯票”環節,又是虛開-西安承兌匯票》主要內容是西安承兌匯票,今年稅務檢查,鎖定企業財務“承兌匯票”環節,又是虛開,現在請大家看具體新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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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地稅合并之后,2019年稅務稽查重點會放在哪個環節,是許多企業股東和財務人員非常關注的問題。

    消息來源

    最近與稅務稽查同事微信交流,得知最近稽查工作,是以追查企業偽造“承兌匯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為檢查重點。

    2019年稅務稽查鎖定將“承兌匯票”作為檢查的重點,可能是許多企業都沒有想到的。

    事出有因。

    近年來稅務機關打破了傳統的“進企業看賬”為主要查賬方式變為“先數據分析后入企業取證核查”的模式。這種數據分析的主要環節就是企業資金的活動和票據流量。

    今年稅務檢查,鎖定企業財務“承兌匯票”環節,又是虛開

    稅務機關監管手段的轉變,致使一些企業為了砍斷和擾亂稅務機關對其資金活動的跟蹤,就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虛假的“商業票據”將資金進行非法的轉移和套現。

    案例一:

    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制造企業,為了規避稅務機關大數據資金流與物流、票據流三點一線的監控和資金發揮效益的涉稅檢查,就與一般納稅人購貨單位商議好,先由受票方(購貨方)向銀行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然后背書給開票方(銷貨方)之后,再通過多次背書進行轉讓,最后在返回受票方(購貨方)的下屬機構或其關聯企業。通過這種手段,制造出一個資金流與購進業務、票據相匹配虛假業務鏈的假象,以此達到逃避涉稅違法被稅務機關檢查的目的。

    案例二:

    某企業是一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醫療設備企業,在業務經營中經常發生大額資金提現用于打通銷售通道的費用。該企業為了逃避稅務機關對該企業資金流的監控和資金異?,F象的追蹤,就與受票方聯手共同偽造、變造銀行承兌匯票以及復印與其沒有任何關系的銀行承兌匯票,以此達到虛構資金合理的流入企業財務賬中。

    案例三:

    某企業是一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貿易的公司。為了使虛假業務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滿足“三流合一”的要求,就伙同受票方一起進行違法操作,即:在受票方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上作虛假背書,以此制造出已將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開票方的假象,但是實際匯票所有權并沒有轉讓。

    以上案例,我們看到,企業為了套取資金偽造虛假“承兌匯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一旦被發現,就會承擔非常嚴重的法律責任。而大多財務人員被卷入其中,成為法律追究的主要責任。

    2019年稅務機關對企業“承兌匯票”實施全面檢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重點檢查商業銀行簽發或貼現無真實交易背景或不能確定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業務。

    重點環節放在:

    企業無交易合同或使用虛假、無效合同;超合同金額或期限簽發、貼現銀行承兌匯票;無增值稅發票復印件、重復使用或偽造增值稅發票復印件辦理貼現的業務。

    2、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利用承兌匯票編造虛假業務,進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3、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從民間或者非法手段購買“承兌匯票”,將其貼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出。

    4、重點檢查利用“承兌匯票”進行虛假業務交易,人為的加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和費用,以此將股東稅后分紅收益轉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抽取資金。

    5、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銀行假借企業名義違規開立賬戶,借用這些賬戶自行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到其他商業銀行貼現,貼現資金回流該行后,增加其存款。。經過多次背書轉讓的特點虛構資金流通道,以此規避了稅務局對企業資金有效監控的通道。

    近日,某稽查局與公安機關聯手,破獲一起“承兌匯票”涉案金額近2.7億元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甲公司負責人王某虛構業務,為15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89份,涉案金額達2.7億元,稅額達4717萬元。該案件引發稅務機關注意的就是“承兌匯票”使用的異常。

    案情簡介

    今年稅務檢查,鎖定企業財務“承兌匯票”環節,又是虛開

    某稅務局在履行稅務稽查中,在檢查甲公司有關資料時發現多筆‘承兌匯票’異常,

    即:貨物從A公司發往B公司,再從B公司發往C運銷集團。結算時C運銷集團公司背書匯票給B公司,B公司再背書給甲公司。這種業務往來讓稅務檢查人員注意到了一個特點,就是這些企業業務往來,大部分采用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方式完成。

    經過數字統計,

    甲企業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比例占總支付比例的60%,而且記賬所用憑證均為承兌匯票復印件。業務鏈中雖然B公司與C運銷集團公司賬目中的幾份銀行匯票票面信息相同,但C運銷集團公司取得的匯票仍然是背書匯票,但是C集團卻不是匯票的出票人。

    稅務稽查疑點分析:

    根據甲企業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比例占總支付比例的60%過大疑點,稅務檢查人員分析認為,按照企業經營常規或管理,企業在完成交易取得貨款方式都是會采用傳統的轉賬等支付方式,但是這個企業為什么卻只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呢?

    為了進一步核實“承兌匯票”形成的稅務疑點,檢查人員決定從核查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江西某公司和當地出票行入手,核查甲公司與其它企業“承兌匯票”業務的真實性。

    經檢查,出票企業的存根聯和銀行正聯原件均顯示,A公司復印件金額為725萬元的匯票,原件金額僅為40萬元,而且這張匯票的被背書人,并不是B公司而是另外一家企業。外調出票企業和銀行的結果表明,B公司采用涂改匯票金額和被背書人的方式虛構業務。而且每次甲公司為A公司開票后,都會有200萬元資金從甲公司賬戶匯入B公司賬戶,這筆資金最終會經王某賬戶回流到甲公司賬戶。這樣的資金回流共有31次,累計金額為6000余萬元。

    為了確保疑點驗證的準確性,檢查人員將B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信息逐一輸入Excel表格,統計分析后發現,B公司賬目中的銀行承兌匯票有大量重復號碼。檢查人員在各地稅務局配合下,各地稅務局回函信息證實,B公司復印偽造了大量匯票單據,以此虛構銷售業務的事實。

    最后檢查人員經過多方核查確定,2017年4月~2018年7月,B公司接受西安11家企業虛開專用發票177份,涉及稅額2000余萬元。甲公司支付中間人開票費61余萬元。與此同時,B公司采取篡改銀行承兌匯票、偽造背書信息、使用與企業無關的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等方式偽造資金流,虛構與C運銷集團公司等15家企業的銷售業務,通過收取開票手續費的方式,向15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89份,涉及金額2.7億多元,稅額4717萬元。

    此案涉稅違法的行為,主要就是注冊空殼公司,沒有倉庫、沒有運輸工具,沒有真實的業務、偽造資金流,篡改、重復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偽造背書等違法手段虛構購銷業務虛開增值稅發票。

    2019年稅務機關開展對企業偽造“承兌匯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動重點在“承兌匯票”的核查工作已經開始,故此做如下預警提示:

    如果企業涉及到此行為,應該盡快進行糾正,尤其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該及時做進項轉出,增值稅普通發票應該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之前進行納稅調整,以此減少在此次打擊偽造“承兌匯票”活動中涉及到被追究法律責任的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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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稅務檢查,鎖定企業財務“承兌匯票”環節,又是虛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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